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利用境内外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股权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挂牌、股权融资、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