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一)扩大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

(二)创新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金融等方式;

(三)运用央行再贷款资金,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四)扩大无还本续贷业务规模,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根据中小企业需求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五)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支持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