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对接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省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银行业监管机构督促商业银行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考核奖励机制,落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