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资本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发展。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