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国家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