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二十二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