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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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