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并报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