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属地原则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养护责任人):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机场、铁路、公路、江河堤坝、水库湖渠、自然保护地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三)城市公园、广场、道路、街巷、公共绿地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有管理机构的,由管理机构负责养护,没有管理机构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四)城镇居民私人庭院内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和城镇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所有权人负责养护;

(五)乡镇街道、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六)农村承包地、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承包人或者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所有权人负责养护;其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养护;

(七)被认养的古树名木,认养期间由认养单位或者认养人负责养护;

(八)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具体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养护责任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