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认定古树名木的;(二)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保护与监督管理职责的;(三)违法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