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规划许可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征得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签订临时养护责任书,落实保护措施并承担费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措施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因建设施工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