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有关标准化工作的举报、投诉方式,并依法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