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