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关社会团体、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应当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整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