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鼓励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