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教育、科研机构等主导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制定;鼓励和支持在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国际标准。

标准的实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