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六条有效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引导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企业标准。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先进企业标准成为本行业“领跑者”标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