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可以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

鼓励社会团体按照市场需求制定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支持社会团体聚焦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制定满足创新需要,填补标准空白,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

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标准化合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