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博河流域生态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博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网络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并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