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含兵团第五师,下同)应当加强博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营造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风气。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博河流域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