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博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