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博河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建立州(师)、县(市、团)、乡(镇)、村(连)河(湖)长制体系,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