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建立博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博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及博河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博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