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博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科学规划、自然恢复,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主管、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机制,实行兵地一体、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