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开发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改良土壤,培养地力,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禁止在博河流域内开垦荒地、滩涂。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