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开发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流生态系统修复,适时组织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维护生物多样性。未经论证、批准不得擅自引进、放生外来水生物种,防止发生生物灾害。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