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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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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开发利用

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流生态系统修复,适时组织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维护生物多样性。

未经论证、批准不得擅自引进、放生外来水生物种,防止发生生物灾害。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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