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开发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服从防洪总体安排,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供水、灌溉、治涝、发电、渔业和水土保持等各方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