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植被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博河流域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禁止开垦,已经开垦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退耕、还林还草的规定实施,防止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