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按期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并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污水处理设施应当规范运营,不得擅自关停。人口相对集中的村(队、社区)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污水排放收集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