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畜禽规模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资源、科学养殖,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