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按期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并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污水处理设施应当规范运营,不得擅自关停。

人口相对集中的村(队、社区)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污水排放收集处理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