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博河流域内河流治理,对影响博尔塔拉河生态功能作用的引水发电站和其他设施,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制定退出实施方案,逐步退出。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