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博河流域内河流洪水防治应当蓄泄兼施,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