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