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博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水功能区和跨界河流断面水质水量目标,组织实施水域岸线登记管理、河湖划界确权等工作。经划界确权的河道管理范围及其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应当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