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博尔塔拉河来水总量,依据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能力红线,制定水量总体分配方案,依法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