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博河流域各类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博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类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实行多规合一。

编制各类规划以及按照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