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六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适时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存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