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管执法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考核、定期报告、协调指导、执法数据共享等方式,推进执法信息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