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管执法第六十二条有效政府采购和招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定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二)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四)违反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资质、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五)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