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考核、定期报告、协调指导、执法数据共享等方式,推进执法信息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