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政府采购和招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定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二)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四)违反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资质、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

(五)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