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政企沟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和反映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建立健全沟通成果督办和反馈机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