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行政务服务评价制度,通过意见箱、热线电话、监督平台等方式收集评价意见,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评价。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