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和并行办理。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善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同一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