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全程跟踪服务机制,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民政府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的政策优惠条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