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稳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高效原则,建立相对集中审批制度。将分散在各个部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经常发生、申请量大、有明确审批标准和程序、集中办理更加便民高效的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办理。相对集中审批事项清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管联动机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与集中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事前衔接,在专家评审、现场踏勘、检验检测等关键环节支持和协助。集中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信息推送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启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并及时反馈监管行为信息。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办理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具有法律效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再加盖本部门印章,增加市场主体义务。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工作指导,开放相关信息系统,并对集中审批事项涉及的有关业务需求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