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注重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业发展标准、技术服务标准,发挥其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依法规范监督。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