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报装办理时限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禁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工程建设、报装接入、验收开通、设施维护及转供等环节违规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