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